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实现资源共享,校内外协作共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规定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下列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
(一)单台(或成套)价值在10万元(其他货币按市值比率折合)人民币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二) 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的精密、稀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
上述范围的科学仪器设备如精度明显下降或常年使用已陈旧过时,技术落后,性能降低的,经申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降档管理。
第三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所有权属学校,挂靠资产管理处。
第二章 管理、使用与维护
第四条 根据我院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具体情况,应配备一名或一名以上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专职(或兼职)教师,负责学院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对平台内每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10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上岗的管理人员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履行上岗职责。
(二)负责做好平台内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日常使用登记、上机安排、维修等工作;
(三)负责做好平台内实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维护、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提高实验专业人才队伍素质。
(四)负责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料档案。包括每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安装调试、保养维修、设备完好和使用状况等,具体要求按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六)负责收集整理上报本平台内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状况数据统计报表以及4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年使用效益统计表的填报。
(七)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因故离开岗位三个月以上,应提前向管理平台负责人书面申请,由其他人员代为管理。
第五条 我院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一般不允许借出校外使用。确需借出的,应经院长审核,资产管理处同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外借。
第六条 借用的仪器设备应准时归还,借出、收回都应立据,严格交接验收。外借损坏或丢失的,应按实际情况予以追究。
第七条 调进、调出、赠送或接受赠送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均需报资产管理处同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免税进口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挪做他用或转移到非教学、科研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报废时,若还在监管期内,则需向海关申请办理撤消监管手续。
第三章 维修
第九条 学校设立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维修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校内外协作共用发生重大故障。
第十条 申请维修专项资金者应填写《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维修专项资金申请表》,经学院实验室总负责人和院长审核,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一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发生一般故障时,学院应组织有关人员及时检修并做好检修记录,做到不影响教学和科研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须经校分管领导审批,否则,将作为责任事故予以追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生命科学与化学学院负责解释。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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