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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与化学学院
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生命科学与化学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22-11-03 10:30   来源: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实验室(指申请、采购、储存、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下同)的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生产、经营和自行运输危险化学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存、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院长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剧毒化学品购买必须经公安机关核发许可证。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实验室全面负责相应场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各类危险化学品在整个使用周期中处于受控状态。

第七条 实验室和个人对学校和负责安全监督职责的部门组织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章 储存安全

第八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须建立专门的危险化学品设施,应当对储存设施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第九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周边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分库、分类存放,严禁混放、混装。

第十三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应当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应当及时报我院危险化学品负责人、教务处和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人员应当具备危险化学品登记相关知识和能力。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实验室和个人对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实验室要明确和细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确保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的安全。

 

第六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

第十九条 我院使用危险化学品,须设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存储条件,建立登记、收集工作规范,并遵循以下操作规范: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抛弃、倾倒废弃危险化学品。

(二)化学废液按化学品性质和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收集,使用专用废液桶盛装,不能把不同类别或会发生异常反应的危险废弃物混放。

(三)化学废液收集时,废液桶上须贴标签,明确标识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类别以及注意事项等,按有机废液、强酸废液、强碱废液、其它无机废液分类进行收集;剧毒废液必须单独收集。严禁将非化学废液倒入废液桶中。

(四)废液桶装满后,须拧紧瓶盖,整齐直立摆放在指定位置。

(五)固体废弃物、瓶装废弃物应先用专用塑料袋收集,再使用储物箱统一存放,储物箱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六)过期药品、浓度高的废试剂、剧毒物品、麻醉品等必须保持原标签完好、清晰,由原器皿盛装暂存,不得随意掩埋或倒入收集容器内。剧毒品包装及弃用工具必须统一存放、处理,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

 

第七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条 学院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急预案应报教务处和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我院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预案,立即启动应急程序,联络、协调、组织实施救援,落实信息报送制度,不得拖延、推诿。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实验室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五)超越学校处置能力和处置范围的,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请求援助。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八章 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教师及有私自储存现象的实验室,学院及教务处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并予以没收有关物品或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追究相关实验室、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本办法中若有未尽事宜,则按国务院、教育部、福建省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生命科学与化学学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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