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本科实验教学的管理,切实提高我院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应根据培养方案和实验大纲规定的项目、学时开出基本教学实验,保证完成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科学实验加深学生对所学理论的理解,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操作能力、观察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造能力,培养学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学风。
第三条 所有教学实验,都应有实验指导书,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应有实验大纲和教材(或讲义),并在开学前发给学生。实验指导书或实验教材应包括以下:对学生的基本要求,每项实验的目的,所用仪器及性能、实验原理、实验步骤、对实验结果的要求与思考题等。
第四条 实验课前,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准备,检查仪器、设备、材料是否完备,检测仪器是否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初次指导实验的教师必须试讲,经院长或有关教师认可后方可指导学生。教师对每个实验项目在第一次课前必须试做,掌握实验细节。
第五条 学生的第一次实验课,由任课教师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及有关规章制度、安全事项等。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教师和实验室负责人有权令其停止实验,如果有损坏仪器的,按有关规定令其赔偿。
第六条 要求学生在做实验前必须预习,对于难度较大、费时较多的实验,教师可在课前指定时间组织学生预习。
第七条 实验过程中,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对学生的实验数据和结果进行审核,引导学生正确对待误差,严禁随意更改数据和结果,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科学作风。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根据学生的实验态度、动手能力、实验报告及爱护仪器设备等表现评定出成绩,作为平时考察成绩。对于单独设课的实验课,除了进行平时考察成绩外,课程结束前必须进行严格的考试。课任教师应结合不同专业的特点制定相应实验课程的考核制度,并上报学院审批备案。
第八条 鼓励任课教师和实验教师积极开展有关实验教学的科学研究,创新实验教学模式,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在实验教学中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积极申报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学成果奖等。对长期从事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的教师,对他们的业务考核,主要以实验理论、实验教学、实验技能和工作成绩为基本依据。
第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生命科学与化学学院负责解释。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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