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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与化学学院
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生命科学与化学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时间:2022-11-03 08:48   来源: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和合理调配实验室资源,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规范有序地开展我院实验室开放工作,构建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体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实验室开放的原则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面向全日制本科生,遵循独立思索,勇于实践,富于创新,崇尚科学的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三章  实验室开放的条件和形式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比较完备的硬件设施: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场所等;

2.拥有一支年龄、职称结构合理的技术队伍和管理队伍;

3.具备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的形式: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实验技能加强型、学生参与教师科研型、学生科技活动型,采取以学生为主体、教师辅以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1.实验技能加强型开放实验:培养方案内的实验项目,由于学生选课冲突、请假以及需进一步加强实验技能训练等原因,需要在开放时间进行。

2.学生参与教师科研型开放实验:实验室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发研究课题,吸收部份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

3.学生科技活动型开放实验:学生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结合实验室的方向和条件,联系到相应实验室和指导教师开展实验活动。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实验条件,指派教师进行指导。

 

第四章  实验室开放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的管理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实验室负责实施与管理。学院分管实验室副院长直接领导实验室开放工作,制定实验室开放的管理细则,并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实验室进行多种形式的开放活动。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的基本程序:

1.实验室开放项目实行申报制,原则上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由各系提出下学期开放实验项目申请,每个实验室都应根据自身情况设计一定数量的、切实可行的、具有创新意义的命题实验,并填写《闽南科技学院生命科学与化学学院实验室开放项目申请表》(附件),学院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开放实验项目向学生公布,学生报名,从每学期开学后第五周开始各实验室组织开放实验项目的实施。

2.各开放实验室必须根据学生人数和实验内容做好实验的各项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指导教师在实验过程中加强指导,严格要求,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完成实验后,根据学生提交的实验结果和实验态度等内容及时考核,评出成绩,在学期结束前报学生所在系。

3.学生参加开放实验前,应做好准备工作,确立实验方案,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在实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在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论文或实物等实验结果。

4.实验室应做好开放情况的总结存档工作。每学年末学院将对实验室开放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下次审批实验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实验指导教师及职责

第七条 在实验指导教师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理论课教师兼职到实验室承担实验教学工作;

2.中级实验技术人员或经考核优秀的初级实验技术人员可担当实验指导工作;

3.可以聘请考核优秀的本科生帮助指导实验、管理实验室;

第八条 指导教师职责:

1.实验室开放时间须有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值班,负责做好教学秩序、器材供应、实验室安全等管理工作,并认真做好开放记录工作。

2.实验时指导教师应巡视、检查学生的操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引导学生仔细观察,认真分析,激发学生兴趣,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能力。

3.实验前教师要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对于没有预习的不允许做实验。

4.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要求学生整理仪器设备,搞好清洁卫生,同时检查仪器、工具等完好,如发现有损坏等,按有关规定处理。

5.对于学生自拟或设计的实验,指导教师要积极支持,同时要注意安全,避免发生事故。

 

第六章  开放实验室对学生的要求

第九条 开放实验室对学生做以下要求:

1.应按照开放时间进入实验室,不得无故缺席。

2.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实验准备工作。

3.进入开放实验室实行签字制度,同时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4.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等实验结果。对达不到要求的应退回重写,必要时应重做实验。对涂改数据、弄虚作假者一律按考试作弊论处。

 

第七章  鼓励与奖励办法

第十条 开放实验纳入学生实践教学环节,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开放实验产生创新性成果。通过学生开放实验取得成绩的项目,可以申报各种评奖和参加比赛。

第十二条 鼓励与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开展开放实验工作。实验津贴费按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三条 对于组织开展实验室开放效果显著的系部,学院将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为推动实验室开展开放实验工作,鼓励逐步实行实验室全面开放的组织形式,有条件实施全面开放的实验室,可试行早八点三十分至晚九点三十分的“全天开放”、值班运行的管理模式。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生命科学与化学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生命科学与化学学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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