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院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促进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健康发展,根据省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表彰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福建师范大学精神文明建设评选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评选类别包括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文明示范宿舍、文明家庭。各类先进的评选按照自查自评、综合考评、院党委研究、结果公示、确定表彰的程序进行,并实行届期制,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院级精神文明建设评选表彰,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贴近实际,重在建设,注重实效,服从和服务于建设具有侨乡特色的应用技术型民办学院的需要。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先进集体
(一)评选条件
1.思想教育到位,队伍素质较高。积极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之间开展经常性的谈心活动。单位成员思想觉悟高,道德修养好,共产党员模范带头作用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在工作中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谋私利。单位成员集体观念强,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活动。单位成员团结协调,开拓创新,积极创建精神文明;
2.管理制度完善,工作业绩突出。工作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工作思路清晰,管理办法到位,学年初有计划,学年终有总结。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有制度、有措施,力戒学风浮躁,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注重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成绩显著;
3.工作态度端正,服务意识较强。单位成员事业心强,爱岗敬业,作风扎实,尽职尽责,真抓实干,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热情接待师生,态度和蔼,积极为师生提供良好服务,认真解决师生反映的困难、问题和要求,办事效率高,不拖拉、不推诿。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效良好;
4.单位环境整洁,安全工作到位。办公室卫生保持良好,做到清洁、整齐,文件、文具、资料整理有序。安全措施到位,无失窃、失密、火灾等现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落实,单位成员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理或受到纪律处分;评选届期内部门成员在学院组织的理论学习活动、会议中,无故缺勤率达30%以上;申报先进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隐瞒不报;
2.单位成员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发生学术不端行为,如剽窃他人科研成果造成不良影响等;发生酒驾行为受到处罚;
3.单位内出现不文明、不团结现象的,如打架、斗殴等;办公室内部卫生脏、乱、差;其它损害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奖项设置
每届评选出院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5个。学院党委授予“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荣誉牌匾,一次性给予奖励人民币1000元。
第五条 先进个人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思想素质较高,严于律己,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勤于奉献,热心为师生服务,在师生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立足岗位,奋发有为,作风扎实严谨,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成效明显,事迹突出;
4.遵守学术规范,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在研究精神文明建设面临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规律等方面成绩显著;
5.在学或在现岗位工作满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中获合格以上等次,学生学习勤奋,态度端正,成绩优良,获得院二等奖学金(含二等)以上。
(二)奖项设置
每届评选出院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15名。原则上评出教职工5名,学生10名。学院党委授予“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荣誉证书,一次性给予奖励人民币300元;给予学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综合考评政治思想道德表现分加3分。
第六条 文明示范宿舍
1.和谐。宿舍成员有团队精神,互帮互助;团结友爱,乐观进步,学风优良;舍长尽职尽责,起模范带头作用,在舍员中有号召力和向心力。
2.文明。自觉遵守国法校纪,自觉遵守院学生宿舍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完成学院布置的各项任务;不做有损学院和社会安定团结的事,不损坏公物;节约用水用电,爱护集体荣誉,舍风优良。
3.上进。宿舍成员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自觉遵守学院作息时间制度,勤奋学习,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按时熄灯,早起早读,在学习上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有成员获得院级以上奖学金。
4.高雅。宿舍环境布置大方优雅,体现专业特色,文化氛围高雅;宿舍成员精神文化生活健康、文明、丰富,自觉抵制各种不健康思想和低庸文化的侵蚀,道德情操高尚,言谈举止文明、礼貌、得体。
5.安全。离室随手关门、关电,不留宿外人,不使用高功率电器,不爬墙越室;宿舍内无滞留异性,防盗意识强,无发生火灾、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
6.卫生。室内清洁,生活、学习用具干净整齐,成型成线,统一方向整理放置;做到“四无”(无垃圾、无灰尘、无蜘蛛网、无痰迹)和“六不”(不乱摆、不乱贴、不乱倒、不乱拉、不乱钉、不涂画)。
7.荣誉。必须有近两年学院文明卫生月评选的文明宿舍表彰奖励。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1.宿舍成员有受处分的;
2.故意破坏公共设施;
3.届期内通报过的内务较差宿舍;
4.宿舍成员私拉电源或违章使用高功率电器受到通报。
院级文明示范宿舍必须是在学院文明卫生月评选文明宿舍的基础上进行申报,院级文明示范宿舍按照全院宿舍数的1%评选,学院党委授予“文明示范宿舍”锦旗,并一次性奖励300元;在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中给予宿舍成员政治思想道德分加3分,舍长另加1分。
第七条 文明家庭
(一)评选范围
夫妻双方均为在职教职工及其家庭。
(二)评选条件
1.爱国守法,热爱公益,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令和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等违法违纪活动,业余活动文明健康;
2.家庭和睦,男女平等,传承中华优良传统美德和传统文化,具有与时俱进,崇尚科学的时代精神;
3.尊老爱幼,邻里融洽,能自觉美化户内外环境卫生,具有示范性;
4.爱岗敬业,开拓进取,家庭成员在工作环境中,能团结协作,成绩突出,具有代表性,在群众中有较大的影响。
每届评选出院级精神文明建设“文明家庭”3个。学院党委授予“文明家庭”荣誉牌匾,一次性给予奖励人民币800元。
第三章 评 选
第八条 学院精神文明先进集体和精神文明先进个人、文明示范宿舍、文明家庭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自查、考核评比、公示的程序进行。学院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一)在每届评选前,由学院党委向各部门(院系)下达本届精神文明先进集体、精神文明先进个人、文明示范宿舍、文明家庭的推荐名额。具备申报资格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各单位统一向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院文明办”,设在新闻宣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评。各单位申报评选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的,按照《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评比细则》的内容,由所属单位组织填写上报。先进集体初评由学院办公室牵头,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教务部、后勤管理部、武装保卫部、网络中心、学院文明办参与;先进个人初评由党委工作部牵头,学院办公室、教务部、人力资源部、学工部、团委、后勤管理部、网络中心、学院文明办、各系参与进行初评;文明示范宿舍初评由学工部牵头,团委、后勤管理部、武装保卫部、学院文明办参与;文明家庭初评由院工会牵头,学院办公室、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学院文明办参与。初评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汇总至学院文明办。
(三)考核评比。精神文明先进集体的考核评比,由学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的考评组依照《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评比细则》的具体考核内容,在初评的基础上进行评选;精神文明先进个人、文明示范宿舍、文明家庭的评比,在初评的基础上对照相应条件由考评组进行考核。在考核的基础上,向学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择优推荐。
(四)学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对拟命名表彰名单进行集体审议,研究确定本届拟命名表彰名单,报学院党委审批,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表彰。
第四章 表 彰
第九条 学院党委审议批准精神文明先进集体、精神文明先进个人、文明示范宿舍、文明家庭名单后,召开全院精神文明建设总结表彰大会进行表彰。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条 学院对精神文明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文明示范宿舍、文明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在届期内,由学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获得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单位进行一次复查。对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停滞不前,出现突出问题的,应给予必要的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对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的,要查明情况,提出撤销荣誉称号的建议,报学院党委审批。被撤销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隔届评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评比细则
2.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推荐表
3.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文明示范宿舍推荐表
4.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文明家庭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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