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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与化学学院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生命科学与化学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
时间:2023-12-01 16:38   来源:    作者:    点击: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闽南科技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闽科教〔2023〕156号)的通知,结合我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保持教学的稳定性及学生学习的连续性,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第二条  开展转专业工作是为了更好地落实“以学生为中心”理念,发挥学生的个性、专长,因材施教。在制定学生转出、转入条件实施细则时,不得以高考成绩作为唯一评判标准。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应以符合各专业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应用化学、环境科学、生物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四个专业均为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根据现有办学条件和专业建设需要,规定各专业转出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实际招生数的10%(控制数向下取整数)。

第四条  优先支持休学创业复学、退役复学学生转专业,不受转出转入比例限制。

第五条  学生转专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直接领导下,由教务处统一规划,组织实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程序规范。

第二章  转专业条件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对其他专业有浓厚兴趣且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入学后因身体健康原因,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申请理由充分,且需提供二甲以上医院证明),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的;

3.入学后确有学习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后复学,其创业经历与转入专业相关且转专业后更有利于学生个人发展的;

5.退役复学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如艺术类专业和非艺术类专业之间不得跨类别转专业;专升本录取的学生在学期间不得转专业;单独招生);

3.申请转入的专业有特殊的专业要求(如高考选考科目不同),而申请者不能达到的;

4.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5.在校期间已经转过专业(二次转专业)的;

6.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7.处于毕业学年的。

第八条  学校因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而调整专业时,允许学籍异动复学学生调整到其他专业就读。

第三章  转专业流程

第九条  根据学校转专业管理办法制定(修订)本院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应包含领导小组、转出转入条件、转出转入比例、考核具体办法等)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条  下列情况,由学生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复核、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可以转专业:

1.二年级(含)后提出转专业的,须在学期末第15、16周提出降级转专业申请,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2.休学创业复学和退役复学提出转专业的,在复学当学期提出申请,后期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除第十条情况外,学生转专业手续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13周至第18周集中办理。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1.第13周:学院向教务处提交《各专业拟转出转入学生计划表》(包括转出限额、转出考核内容方式与时间安排、转入计划数、转入条件、转入考核内容方式与时间安排等);

2.第14周:教务处发布转专业通知,公布转出转入学生计划表,学院接受学生转专业咨询;

3.第15周:(1)学生登录智慧教务小程序,填报转专业申请表,上传转专业书面申请书、家长签字同意书、相关证明材料(无此项可不上传);(2)辅导员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材料规范性、完整性);(3)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并提交审核意见(有组织考核的须上传考核结果);

4.第16、17周:(1)转入学院接收并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提交审核意见(有组织考核的须上传考核结果);(2)个别有转入余额的专业,接受(所在学院已同意转出,却未被拟转入专业录取)学生的二次转专业申请,进行审核并提交审核意见(有组织考核的须上传考核结果);

5.第18周:教务处复核转专业结果、公示,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印发转专业正式文件。

第十二条  转专业后的学生学籍管理要求:

1.二年级(含)后申请转专业,须转入下一年级的对应专业学习。

2.休学创业复学及退役复学的学生,可以申请同级转专业。

3.学生在转专业申请未获准前,应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

4.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号不变。

5.学生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如果等同或高于转入专业学分数和学习要求的课程,可以申请替代,不必重修。其余已修完的课程学分可以转为通识教育选修课的学分。

6.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方能毕业。对教学计划已执行但学生未修读的课程应补修,手续按《闽南科技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闽南科技学院学生缴费管理办法(暂行)》(闽科〔2019〕61号)的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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